韶关112名“老赖”榜上有名!韶关中院召开2017年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1049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jpg

12月2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韶关中院)就执行工作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7年以来(截至12月20日,下同)我市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情况,公布了112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韶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2490件,执行结案10040件,执行款到账金额9.55亿元(未包括以物抵债及当事人自行交付的数额)。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韶关法院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新格局,深入开展“攻坚2017”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抗拒、规避执行和拒不报告财产等行为,对近250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的18名被执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134人次,发出限制消费令2549份,促使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开设民生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缩短办案周期。今年以来,共执结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抚恤金、赡养费等涉民生执行案件1581件,执行到位金额5762万余元,为因案件“执行不能”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对212名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8.38万元。

另据介绍,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在韶关两级法院全面铺开,共发布拍品877件次,成交金额5亿余元,共节省佣金2500余万元,积极融入极大地提高了拍卖质量与效率,避免了围标串标及廉政风险等情况的发生。与此同时,韶关两级法院正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执行工作新变革。通过接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业务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执行案件,并且,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基本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的金融财产查询及对涉案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日前,韶关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中心除可以对接最高法院的“总对总”查控网、案件管理系统外,还与国土、房产、林地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单位及工商、人社、地税等单位实现了“点对点”的信息的共享,及时实现相关财产信息的查询。

 

解决执行难工作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执行法官真情感化 子女尽孝替父还债

被执行人黄某因爆炸罪获刑,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杨某6万余元,后其被投入监狱服刑。苦于迟迟未能获得赔偿款以缓解生活压力的杨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仅查得黄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且系其全家唯一居所。后执行法官深入被执行人家庭,了解到黄某家庭并不宽裕,其妻腰部有伤,长期需要治疗,平日靠做农活为家庭增收。执行干警在表达深切同情的同时,悉心向其一家释明法理,并说明杨某当前的困境。后黄某妻子对丈夫犯下的错误表示歉意,并承诺将与女儿设法筹款代黄某履行义务。不久,黄某女儿将筹得的6万余元汇入法院账户。杨某亦为黄某一家的真诚所感动,接受道歉并表示不再追究后续的赔偿责任。该案最终圆满执结。

案例二:以房抵债 执行和解背后的故事

曲江法院立案执行的龚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某应赔偿龚某29万余元。法院经查,刘某名下仅有一套的二手房,且系其一家六口人的唯一居所。刘某日常靠贩鱼维持生计,家中还有患有脑积水的儿子及年老多病的父母需其照顾,负债累累的他实在难以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事故后同样陷入困境的龚某,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常年上访投诉。执行法官遂多次与龚、刘二人进行沟通,情法并重地向二人耐心解释,并告知二人拍卖该房屋后的所得款项较少,难以满足赔偿要求,希望二人互相体谅。最后,龚、刘二人以龚某将房屋抵偿给刘某、房屋过户后继续由龚某一家居住六年的方案达成和解。至此,这宗长达6年的案件终得执结。

案例三:法院创新执行举措 处罚预告力推执行

2017年初,4宗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浈江法院申请立案执行4名被执行人返还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某住宅区的房产。该4宗案件经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多次庭审,被执行人拒执的情绪较大,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张贴腾退公告无果后,反复研判案情,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详细摸查与了解,决定改变传统集中力量强制搬迁的执行方式,既要重拳出击打击拒执行为,又要视情采取相对柔性的执行方式。于是,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罚款预告》,告知其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执行法官也积极与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沟通,通过律师协助说服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最终,慑于司法处罚的压力,被执行人腾退了涉案房产,上述4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四:执行法院重拳出击 拒执者获刑终悔恨

武江法院立案执行的陈某、胡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向陈某、胡某支付赔偿款23万元。但杨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还将肇事车辆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所得款挥霍一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杨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其既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且其在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拒绝履行执行义务,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杨某家属与陈、胡二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并得到陈、胡二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

案例五 被执行人代理人妨碍司法公务终受罚

韶关中院立案执行的钟某等与翁源某公司及某管理中心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通知其诉讼代理人黄某,望其督促该中心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及就利息部分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将钟某主张的利息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处。岂料,黄某不仅未积极报告单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以应还款金额不是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数额为由多次辩解。同时,黄某在法院依法扣划存款后联系执行法官质问划拨存款的合法性并恶言相向、挑衅威胁,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仍不悔改。鉴于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以侮辱、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法院遂根据其行为情节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后黄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执行法官道歉并接受处罚。

案例六 失信王某安出行受阻 终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韶关中院立案执行的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公司)诉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王某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该案立案执行之后,王某既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其财产情况,韶关中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还迅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王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但均无果。随后,韶关中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王某在出行、住宿等方面进行限制。因购买高铁票时受限,王某最终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随后,双方顺利达成和解,该案圆满执结。